書記員的迴避如何決定

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而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所以,書記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十九條 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書記員的迴避如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