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有什麼

可撤銷的民事行爲是指民事行爲雖已成立並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爲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爲。
可撤銷的民事行爲有四種:
(一)是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爲。
(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
(三)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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