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敗訴案件如何追責

政府法制機構依法確認敗訴、進行過錯調查後,應當將相關涉案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移交同級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進行責任認定及追究。
《行政執法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根據承辦人、審覈人、批准人的職責,綜合考慮案件危害結果和過錯情節等因素,認定敗訴過錯責任。
第十六條,承辦人、審覈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擔敗訴過錯責任:
(一)承辦人未經審覈、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爲或者不依照審覈、批准內容實施行政行爲,以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承辦人承擔敗訴過錯責任;
(二)承辦人因過錯提出錯誤意見,審覈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的,承辦人、審覈人、批准人共同承擔敗訴過錯責任;
(三)審覈人未經批准,擅自做出決定的,審覈人承擔敗訴過錯責任;
(四)審覈人不採納或直接改變承辦人意見的,批准人按審覈人意見批准,審覈人、批准人共同承擔敗訴過錯責任,承辦人不承擔敗訴過錯責任;
(五)違反程序未經承辦人擬辦、審覈人審覈,批准人直接做出決定的,批准人承擔敗訴過錯責任,承辦人、審覈人不承擔敗訴過錯責任;
(六)批准人改變承辦人、審覈人意見的,批准人承擔敗訴過錯責任,承辦人、審覈人不承擔敗訴過錯責任;
(七)因行政敗訴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集體研究決定造成的行政敗訴,主持研究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堅持或者支援錯誤意見的其他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行政執法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十八條
行政敗訴案件過錯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敗訴過錯責任:
(一)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應追究行政敗訴責任的;
(二)轉移、銷燬有關證據,弄虛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礙、干擾行政敗訴責任調查、追究的;
(三)打擊、報復行政案件當事人的;
(四)因行政敗訴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其他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追究或者加重過錯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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