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個人提取新政策

公積金的提取取消了以下六種原因的提取:取消支付物業費的提取;取消單位發生撤銷、解散、破產的提取;取消房屋裝修的提取;取消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取消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取消見義勇爲造成人身傷害的提取等。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公積金個人提取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