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