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應對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應對行政訴訟的要求有:
1、行政機關在接到起訴狀副本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和答辯狀等其他規範性檔案;
2、行政機關應該收集相關的證據,承擔舉證責任;
3、行政機關應該按時出庭應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爲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爲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要如何應對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