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一)不予受理;(二)駁回起訴;(三)管轄異議;(四)終結訴訟;(五)中止訴訟;(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轄;(七)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八)財產保全;(九)先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