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區分自首與坦白

從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是否自動投案來區分坦白與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爲。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
我國《刑法》規定: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該如何區分自首與坦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