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共同地域管轄有什麼情況?

行政訴訟共同地域管轄有什麼情況?
律師解析: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任何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包括三種情況:
(1)經過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轄。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