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

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佈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
行政法規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衆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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