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屬於平等主體間的訴訟;而行政訴訟即平時說的“民告官”,是處理公民和行政機關糾紛的訴訟。其主要區別在於: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

(1)適用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訴訟法,後者爲行政訴訟法。

(2)審理期限不同,民事訴訟的一審期限一般爲6個月,而行政訴訟爲3個月。

(3)舉證責任不同,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行政訴訟中,做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必須舉證說明自己的行爲是正確的,否則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4)當然,兩者之間也存在聯繫。如果行政訴訟法中沒有規定的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條款。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爲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