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法院怎麼執行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一個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一方行使探視權的行爲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八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一方的探視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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