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警察辦案瀆職

在處理玩忽職守案件中,要注意把握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1)客觀行爲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爲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2)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如何認定警察辦案瀆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