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誰負有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爲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爲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賠償訴訟誰負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