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政府行政賠償時效

行政賠償的時效,是指賠償請求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如果賠償請求人不行使請求權,就喪失了得到行政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因爲羈押期間受害人無法行使賠償請求權。
時效中止是指在請求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而暫時停止時效的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申請政府行政賠償時效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