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醫院舉證責任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糾紛醫院舉證責任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醫院舉證責任有哪些?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爲;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爲所致。

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交通費

患者和需要陪護的親屬的轉院過程中發生的大衆交通工具所花費的交通費,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衆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處理事故的患者兩個親屬合理的交通費由醫院承擔。

9、精神損害賠償

在醫療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以上就是醫院對於醫療事故發生後的舉證情況,但如果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那麼醫院應當舉證對相關進行證明,具體情況下對於不同的醫療糾紛事項的處理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起訴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