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與糾紛處理的區別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與糾紛處理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與糾紛處理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與糾紛處理的區別是:醫療事故是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分爲四個級來處理,而醫療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屬民法的調整範疇。一個是有明確劃分等級處理,一個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調節處理。無論是哪一種處理方式,都是可以依法處理判決。有理有據的處理,都不是憑空口胡說的。

二、什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爲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三、什麼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爲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四、醫療事故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當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在協商解決不成的情況下,若雙方能自願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即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應通知被訴方,並組成仲裁庭。

3、案件審理。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功則不應久調不決,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同法院的裁判書一樣,當事人必須履行。當敗訴方在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況下,勝訴方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能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保證了醫療糾紛仲裁製度的順利發展。

不管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糾紛都是我們不希望發生的事情,但是有些事情不是說誰能控制的,如果真的發生了不好的事情,我們應該做的也就是想辦法怎麼彌補,做到最小的傷害。而不是無理取鬧,這樣只會加大醫護人員與患者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