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交通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交通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1、第一時間複印封存病歷資料。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複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客觀性。

2、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3、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要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也可以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4、醫療事故鑑定書出具後,雙方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以及訴訟的方式解決雙方之間的醫療爭議。

二、醫療事故中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賠償,其賠償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醫療事故發生糾紛的話,那麼就需要及時處理,並收集相關的證據維護自己的利益,一般能協商的就可以協商處理,不能協商的就可以走訴訟的流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