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法行醫罪立案追訴標準

對於非法行醫罪立案追訴標準

刑事立案作爲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爲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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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