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及處罰1

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及處罰1

爲了規範中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爲,保障公衆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醫療衛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進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基本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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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及處罰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第五十七條 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