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在侵權行爲法中屬於一般侵權行爲。一般侵權行爲責任的成立往往需要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一)行爲的違法性;(二)主觀上存在過錯;(三)有損害結果發生;(四)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