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手術前人死亡誰的責任?

一、醫院手術前人死亡誰的責任?

醫院手術前人死亡誰的責任?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一定是患者死亡醫院就必須擔責。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二、患者死亡引起的醫療糾紛處理有什麼規定?

1、患者死亡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屍檢的規定。

2、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3、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拒絕簽字的,視爲死者近親屬不同意進行屍檢。不同意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4、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醫患雙方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

5、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或者指定的場所,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由醫療機構在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後,按照規定處理。

醫務人員醫療過失致死根據具體的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如果醫療過失性質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其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在我國的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中,一些較嚴重的病患往往很容易在治療過程中死亡,這種情況也極爲容易導致親屬與醫療機構產生糾紛,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處理糾紛的時候,要及時的劃分責任,此時也是爲了更好的處理賠償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