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可以撤訴再起訴嗎
1、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准許原告撤訴的,原告再次提起訴訟法院是會受理的,但是如果構成重複起訴法院是不受理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原告在哪種情況下可以撤訴
1.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應當由原告決定是否提出申請。
起訴是原告的訴訟行爲,撤訴也應是原告的訴訟行爲。
被告除提起反訴外,不得爲撤訴行爲。
原告是無訴訟行爲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申請撤訴。
訴訟代理人申請撤訴時,必須經原告特別授權。
撤訴是原告訴訟權利的體現,因此撤訴必須出於原告自願。
2.撤訴應由原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原告撤訴,必須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可以是書面申請,也可以是口頭申請。
對於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記入庭審筆錄,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許撤訴裁定的根據。
3.撤訴申請必須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後,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
從起訴到法院宣判之前這段時間,原告可以隨時申請撤訴,而法院的判決一經公開宣告,就喪失了申請撤訴的權利。
法院宣判後,只有透過法定程序才能改變判決。
這時,不能再去申請撤訴。
原告申請撤訴,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准許或不准許的裁定。
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後,並不立即產生終結訴訟的效力。
人民法院必須對撤訴內容進行審查。
審查的內容是看原告撤訴是否合法,並作出是否准許撤訴的裁定。
撤訴是原告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但是否准許撤訴,決定權在人民法院。
關於在什麼情況下准許撤訴,什麼情況下不准許撤訴,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但是,撤訴終究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是基於處分原則產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訴,都應當准許,不應當任意限制當事人行使撤訴權利。
按照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如果撤訴再起訴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重複起訴的話是不可以的,而且撤銷是要在一定的情形下從可以進行,並不可以隨意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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