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告知風險屬於醫療過失嗎
民法典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如果做手術的,要告知其風險,如果不告知風險的,造成患者損害的,屬於醫療過錯,而不是過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條【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二、醫療過失有哪些
情形第一種情況是技術過失這種過失是指根據醫務人員的相應職稱或相似情況下的一般水平,由於能力不及或經驗不足而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失誤,導致對病員危害結果的產生。
第二種情況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雖然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給病員造成危害結果,但是輕信自己的技術、經驗或有利的客觀條件能夠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和行爲上的失誤,致使對病員危害結果發生。
第三種情況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在醫療事故發生中,根據醫務人員的崗位責任及技術水平,應當預見到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對病員的危害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到;
或者對於危害病員生命、健康的不當做法,應當做到有效的防範,因爲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發生。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
如果沒有告知風險造成損害的,屬於醫療過錯,而不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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