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導致死亡需要什麼手續
發生致人死亡的醫療事故後,如果涉及民事賠償的,由醫療機構和患者親屬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涉及到法律責任承擔,由衛生主管理部門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爲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爲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醫療事故罪與非罪的界定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申,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爲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爲。
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爲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
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爲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爲。
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
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
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
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醫療意外,是指由於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
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上有無過失。
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後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範的因素所引起,由屬於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
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爲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後果,而且對嚴重後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
二者的區別在於,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3、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將醫療事故分爲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兩類。
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爲所致的事故。
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區別關鍵在於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職行爲還是技術失誤。
本法將醫療事故罪限定爲責任事故,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事故,不構成犯罪。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如果涉及到民事賠償的,由患者親屬和醫療機構協商。
如果涉及到法律責任承擔的,由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