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警察能介入嗎?

醫療事故警察能介入嗎?

一、醫療事故警察能介入嗎

可以介入,但是醫療事故在大多程度上屬於民事糾紛,即使的警察介入了,也只是調解,除非是出現非法行醫觸犯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否則警察是不會進行立案偵查的。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二、發生醫療事故後怎麼上訴

(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爲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爲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

(二)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並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三)上訴狀一般應交原審人民法院,並依照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可以說不同的事故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就醫療事故而言,當事人選擇報警處理其實並不是最佳的處理方式。因爲醫療事故是比較專業的技術性事故,而警察是無法做出有效、合理處理的,最多也就是在醫患之間進行調解,但並不能實際解決雙方之間的問題。因而,建議當事人還是選擇有效的方式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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