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自己打醫療官司的?

有沒有自己打醫療官司的?

一、有沒有自己打醫療官司的?

有自己打醫療官司的,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醫療美容失敗,如果造成醫療事故的,是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雙方可以協商賠償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二、醫療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1、醫療侵權行爲主體是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非法行醫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觸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因非法行醫的行爲人不具備訂立醫療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這種民事責任性質,不應理解爲違約責任,而應理解爲侵權責任,可依照侵權行爲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醫療侵權行爲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考慮到舉證的難易,同時也考慮因過錯的醫療行爲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獲得更多的賠償機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行爲是否存在過失、醫療行爲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符合專業的標準,應由醫療機構負舉證責任。

3、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過錯的醫療行爲已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致死、致殘或給患者造成不必要機體組織損傷等。

4、醫療過失行爲與患者所受的損傷後果有因果關係。因醫療行爲本身具有損害性特點,病員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變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現存的損害後果往往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即所謂的多因一果。在分析過錯的醫療行爲與既存疾病在損害後果的作用力時,不能忽視患者原有疾病對損害後果作用力。多因一果的損害賠償之訴,在判斷原因事實與損害事實之間的關係。

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發生的糾紛無法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透過訴訟方式處理,但由於普通老百姓對民事訴訟流程不瞭解,所以可以請律師代爲處理,當然了,不聘請律師自己參加訴訟活動也可以。《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當中並沒有要求必須請律師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