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歷資料複印件,提供給律師的材料爲複印件,原件由患者。及其家屬保留,在開庭時帶上。2、身份證明。3、收入證明複印件。4、醫療費複印件。5、誤工費證明覆印件。6、護理費證明覆印件。7、交通費、食宿費票據複印件。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願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