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欺詐行爲患者需要提供哪些有效證據

醫療欺詐需要的證據有: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
2、病歷資料複印件。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等等。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印件、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6、如患者委託律師代理醫療糾紛,則提交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註明代理權限。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醫療欺詐行爲患者需要提供哪些有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