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醫療事故鑑定需要什麼資料

做醫療事故鑑定需要什麼資料

一、做醫療事故鑑定需要什麼資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流程有哪些?

1、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鑑定申請,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鑑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託醫學會鑑定。

2、醫學會受理鑑定委託。

3、由申請一方或雙方交納鑑定費。

4、醫學會通知雙方提交陳述書、答辯書及鑑定所需材料。

5、檢視相關專科專家名錄並選出需迴避的專家。

6、對雙方認可的專家隨機編號,由醫患雙方及醫學會隨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

7、召開鑑定會,醫患雙方按先患方後醫方的順序各陳述(答辯)15分鐘、專家提問、退庭。

8、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

9、若不服鑑定報告,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

三、醫療事故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行爲的違法性;

3、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4、過失行爲和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的鑑定工作是由醫學會組織負責的,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醫學會組織會通知醫療機構具體提供的這些材料,事實上,發生醫療事故糾紛以後,患者也有權利查閱、複製、摘抄相關的病歷資料。病理資料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