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避免預防醫療事故
醫療機需要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提高醫護人員的業務素質,加強醫護人員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培訓,以避免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諮詢服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二、發生醫療事故怎樣解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後需要醫患雙方進行協商,如果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
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結構需要完善自身規章制度,提升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對醫護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以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如果事故發生後無法協商解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或者直接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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