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是否會構成敲詐
發生醫療糾紛後,如果患者或者其家屬透過恐嚇、威脅等方式,要求醫療機構支付不合理賠償,就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的行爲有哪些
特點
1、行爲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爲,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
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
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爲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爲。
製造、散步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爲名騙取羣衆財物的,以及面對處於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爲敲詐勒索罪。
2、行爲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3、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
例如,可以當着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透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
可以是行爲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
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爲有多種。
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
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爲,並非意味着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爲,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爲,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爲;
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爲,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爲。
此種當場實施較輕加害行爲、同時威脅將來實施較重加害行爲的方式,可能影響行爲人實際觸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體犯罪數量,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判斷。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出現醫療糾紛後,如果患者或者家屬透過威脅、恐嚇、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等方式,要求醫療機構支付不合理的賠償費用,就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可以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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