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醫療事故案例分析

由於目前的醫療技術還存在缺陷,醫生經驗不足,水平還不夠高等等原因,都會導致醫生誤診,那誤診算不算是醫療事故呢?接下來我們就來看一個誤診醫療事故案例分析,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誤診醫療事故案例分析

2004年1月9日,29歲的某A因停經33天下腹疼痛到醫院急診,被初診爲:“腹痛待查:宮外孕”。經B超檢查並進行陰道後穹隆穿刺檢查,吸出20ml不凝血,醫院遂考慮宮外孕並將病情向A家屬告知,暫保守治療。住院後,A被予以腹腔鏡診治術,術後病理診斷爲:(左側)卵巢黃體出血伴血腫形成。同年1月25日,A出院,醫院在出院小結診斷中註明爲:左側卵巢妊娠,並醫囑隨診。此後,A又到其他多家醫院檢查,均被診斷爲:早孕。A遂訴訟並要求初診斷醫院進行醫療事故賠償。

審理中,經該市醫學會醫學鑑定,結論爲:

1、A最後診斷應爲:宮內孕合併左側卵巢黃體破裂,此爲婦產科罕見病例。醫院出院診斷左側卵巢妊娠存在誤診。

2、根據A停經33天,有腹痛、陰道出血;查體符合宮外孕體徵;血、尿HCG陽性,B超示:子宮內膜稍增厚,子宮後方偏左側見54Ⅹ60mm不規則混合性回聲區,腹腔內見中等量遊離液性暗區;後穹隆穿刺抽出 20ml不凝血;經保守治療效果不明顯,醫院行腹腔鏡診治術有手術指徵,且是必要的。術中行左側卵巢修補術是止血的需要。

3、醫院在A出院前未作B超複查及診刮術存在醫療缺陷。A出院後至今已行經2次,無明顯人身損害,醫院的醫療缺陷與A目前情況不存在因果關係。

4、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等),不屬於醫療事故。對此鑑定報告,A於醫院均未提出再次或重新鑑定的申請。

法院審理認爲,A在醫院的診療過程經醫學會技術鑑定,確認醫院對A的診治不屬於醫療事故,而且A所患系宮內孕合併左側卵巢黃體破裂,此爲婦產科罕見病例。同時,醫院對A進行腹腔鏡診治有手術指徵,是必要的,手術中進行左側卵巢修補術是止血的需要。雖然醫院出院診斷A左側卵巢妊娠存在誤診,同時醫院在A出院前未作B超複查及診刮術存在醫療缺陷,但法院認爲,儘管作爲醫療單位的醫院有義務對A作出正確診斷,但鑑於A所患病症系罕見病例,因而不能單純苛求醫療單位對所有病症均能得出必須完全正確的結論。本案的關鍵在於,A出院後至今已行經2次,並無明顯的人身損害後果,而且醫院的醫療缺陷與A目前情況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初診醫院對A不承擔責任。綜上, A要求醫院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但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鑑定費用由醫院負擔爲宜。該案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均未提出上訴。

「分析」

根據 國務院頒佈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A有權對其認爲的醫療事故侵權提起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同時 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本案中醫學會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後,雙方均未在收到該鑑定書之日起的15日內提出再次或重新鑑定的申請,應視爲雙方對此結論的認可。雖然A後又在法庭上認爲該鑑定書有失實之處,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法院仍應對該鑑定書予以確認並採納該專業鑑定意見。

本案中,醫院對A確實存在誤診,但針對A的病情所作的B超檢查基本對症,對A的診治也未造成不良後果或負作用,且對A的病情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基於醫療服務的特殊屬性(如A又到多家醫院多次就診後,經一系列檢查才確診的事實,亦可反映醫療服務的特殊性),且A所患“宮內孕合併左側卵巢黃體破裂”,爲婦產科罕見病例,特別是雖有誤診行爲,但該診治行爲無明顯人身損害,醫院的醫療缺陷與A目前的情況不存在因果關係,也非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作出醫院對A不承擔責任、A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判決是正確的。

此案提醒我們,當前社會上有一種錯誤觀點,即病人到了醫院,醫院就應當負責正確診斷出具體的病情並要負責將病診治好,這種將醫療風險和責任完全推向醫療機構的做法是不科學,也是不負責任的。這也是當前,患者要求醫院醫療事故賠償的一大成因之一。但衆所周知的是,醫療服務業是一種高風險的專業行業,與一般性的服務行業有着本質的不同,在醫療實踐中尚有許多未知領域,這是人類在社會發展中不斷髮現自我、認識自我的一個漫長的過程,這是一個需要高度科學積累和探索的領域。我們不能苛求醫生在初診時就作出完全準確的結論,將初診的不確定性列入賠償範圍,會使醫務人員採取消極防範措施,降低醫療效率,從而導致醫生在門診接診時都不敢下結論,惟恐被起訴。客觀上來講,醫院的初診失誤是正常現象,如果因爲初診失誤讓醫院承擔了賠償責任,將醫療風險完全讓醫療機構承擔,勢必違背了法的基本價值,得不到社會的公認。從而使社會價值觀失衡,這絕非科學的認識世界的觀念,更不能用法的形式來支援。

當然,如果患者所患疾病屬於醫院正常診療資質情況下,應當作出正確診斷並治療的病情(非本案的罕見病例),醫院卻作出誤診,即使不構成醫療事故,也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由醫院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