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追訴時效

醫療糾紛追訴時效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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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醫院工作,那醫療糾紛追訴時效是怎麼樣的

醫療糾紛案件,實質上是因醫療過失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爲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適用的是《民法通則》關於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規定,其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但問題是包括法律職業在內的一些人,對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的理解往往有一個很大的失誤。他們只機械的理解“從受傷害之日起算”,或者“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的規定,但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由於醫療行爲的特殊性,一些患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是什麼時間受到的傷害,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已經受到了傷害,以爲病就是那樣。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醫療是一個十分複雜的特殊行爲,究竟是什麼時間受到的侵害,以及是不是受到侵害,並不是一般人都能夠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所以一定要仔細把握。另外,知道或應當知道還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知道自己被侵害了,二是還要知道自己是被誰侵害了。不知道侵害人,怎麼起訴?起訴誰?這是個簡單的常理問題。所以,訴訟時效期間還應當包括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計算。例如,艾滋病潛伏期長達十年,十年後知道自己肯定是被侵害了,但也很難查清是被誰侵害了。因爲每一次的進醫院,每一次注射打針、抽血化驗,甚至拔牙,都有可能被不潔醫療器械所感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裏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不能只僅僅理解爲傷情的確診,還應理解爲“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即還應包括侵害人的確定。但是也應注意,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雖然法律寫一年,但一般是兩年內有效。就一般的醫療糾紛來說,從發生之日起兩年起訴都有效,如果兩年中有持續與對方進行溝通的,那有效時間就以你最後溝通日起算~~
如果說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就以上文最後一句 ,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以上就是對醫療糾紛追訴時效是怎麼樣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