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發生後哪些病歷資料以及實物需要醫院封存?

一、醫療糾紛發生後哪些病歷資料以及實物需要醫院封存

醫療糾紛發生後哪些病歷資料以及實物需要醫院封存?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啓封。

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啓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二、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當事的醫務人員應及時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隨即向本院業務領導報告,院方立即上報所在區、縣﹙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並在院內組織調查小組處理。調查小組當着病人親屬的面立即封存原始病歷資料和實物﹙如輸液瓶、注射器等﹚並指派專人負責。如病人己死亡應爭取屍檢,向病人專屬宣傳屍檢的意義。院內處理時,首先雙方按國務院﹙1987﹚63號檔案“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協商處理,只有在協商無法進行,發生爭議時,才提請所在的區、縣﹙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處理。其鑑定結論作爲事故處理的依據。如醫患雙方的任何一方對鑑定結論和處理不服時,有權向上一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凡經省、市、自治區鑑定委員會作出的技術簽定結作爲最後結論。

三、發生糾紛原因

發生醫療糾紛的原因:

1、社會福利功能的擴大

2、自費寄養人員逐年增多

3、社會福利院性質不完全等同於醫院

4、醫技力量及設備不足

5、病人入院情況複雜

6、福利院的內部管理經驗不足及工作人員工作過程出現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