啓動醫療鑑定程序的方式有哪些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啓動程序有哪幾種?怎麼啓動醫療鑑定?對於行政鑑定,自行鑑定,司法鑑定這幾種啓動程序又是怎樣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樣的。希望以下資料對於需要了解這方面資料的人來說有一定幫助。

啓動醫療鑑定程序的方式有哪些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啓動程序有哪幾種?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啓動程序有三種,分別是: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行政鑑定)、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自行鑑定)和法院委託鑑定(司法鑑定)。

1、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行政鑑定):指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接到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2、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自行鑑定):指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法院委託鑑定(司法鑑定):是指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

患者莫主動申請醫療技術鑑定!首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機構是各地的醫學會。所謂“醫學會”實際上即是醫生的行業組織,出於職業共同體利益的考慮,基本上很難有公正的立場。更何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涉及的“操作常規”更是“行業祕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基本上成爲醫生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其動機和可信度值得懷疑。其次,由於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醫療機構要盡到舉證責任,只能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醫療差錯司法鑑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也就是說,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醫療差錯司法鑑定正是醫院的“舉證”責任所在,患者沒有進行醫療技術鑑定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再者,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必須預交一筆鑑定費,一旦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則鑑定費要由申請方支付。因此,從鑑定費負擔的角度,患者也不應當主動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最後,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低於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確定的標準,患者如果按照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則其賠償額低於醫療差錯損害賠償,反而對患者不利。因此,不論是從舉證責任的角度還是公信力的角度,作爲患者都沒有必要考慮啓動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患方千萬莫主動申請,那是醫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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