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做醫療事故鑑定

怎樣做醫療事故鑑定,換言之,即醫患雙方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此外,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後可以中止嗎?對於這個問題,我們相關法律早已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爲大傢俱體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怎樣做醫療事故鑑定

發生醫療糾紛後,經行政調解行調解未能解決者,醫患雙方都有權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鑑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請鑑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收費標準(根據粵價函[1996]385號)爲:縣(區)級鑑定每例600元,地方級鑑定每例1200元,省級鑑定每例1800元。

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聽證、取證。發生病員死亡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因或雙方對死因有爭議者,應請法醫進行屍體解剖,費用由申請鑑定方負責。

四、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及法醫組成。

五、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鑑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爲最終鑑定。

延伸補充:

醫療事故鑑定中止可以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可以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三)拒絕繳納鑑定費的;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文可知,如果醫患雙方不能就醫療事故如何解決達成一致意見,醫患雙方均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具體程序詳見上文,在此不贅述。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將盡快爲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