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提起醫療鑑定

實踐中,要是不幸發生了醫療事故糾紛,肯定離不開對患者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然後才能更加鑑定的傷殘等級,對患者或其家屬進行賠償,同時也要據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那麼誰有權提起醫療鑑定程序?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詳細介紹。

誰有權提起醫療鑑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以下兩個主體有權提起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對於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發生於兩種情形之下。一種情形是,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後。醫療機構應當在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發生後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另一種情形是,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此處所指的當事人是指醫患雙方的一方或雙方)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

上述兩種情形都必須具備一個條件,即是指衛生行政部門認爲“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於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複雜性等特點,衛生行政部門難以判定醫療糾紛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因此,大多數情形下需移交醫學會進行鑑定。

2、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的方式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對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不提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2)由醫患雙方共同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

(3)醫患雙方按照鑑定機構的要求提供鑑定所需的病案資料、實物等;

(4)配合鑑定機構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看完小編帶來的文章後,相信你已經知道誰有權提起醫療鑑定程序了吧。醫療鑑定在處理醫療事故的過程中是十分重要的,要是處理不好,就會影響對患者或其家屬的賠償。如果你無法在醫療事故處理的過程中維護自己的利益,本站小編建議你最好還是委託一位專業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