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何種歸責原則?

一、醫療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何種歸責原則?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何種歸責原則?

1、過錯原則。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爲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爲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過錯推定原則。《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錯責任。在醫療行爲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損害,無論其醫療行爲是否有醫療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相關規定?

由於醫療行爲的特殊性,以及人類生老病死乃自然規律,導致醫療過程本身就是充滿不確定性,同時在醫療過程中“損害局部保護全局”的診療行爲又經常是治癒病症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因此在診療過程中要求不對就診人員造成損害幾乎是不可能的,從而也導致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過程中實行公平責任或無過錯責任是不公平的,加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用法律特別限定的,不允許任意擴大其適用範圍”,那麼也就是說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確定過程中只有實行過錯原則或推定過錯原則才能顯示司法公正。

過去我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之前,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我國實施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患方必須完成舉證證明醫療事故構成要件中所有四個要件,才能構成醫療事故,醫方纔有義務承擔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但由於這種歸責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擔證明醫院方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從而導致沒有掌握病歷材料以及缺乏醫學知識的患者在舉證責任是非常困難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難保障到司法公正。因此,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不宜採用過錯責任原則。

因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出臺就較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確定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歸擇原則由原來的過錯原則轉變爲推定過錯原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二十條中規定了對醫患雙方或衛生行政部門在協商解決和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時,需要進行鑑定的,委託開展鑑定的內容;同時在二十八條中還對鑑定過程中醫療機構應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作出了詳細規定,其內容幾乎涵括了醫療機構所應當製作和保管的全部診療資料,並規定了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由此也透過對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的舉證責任確立了醫院必須提供病歷資料來證明自己的行爲沒有過錯,從而確定了醫療事故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也在條文中明確了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要求醫院對自己的醫療行爲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爲與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

也就是說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同時也不必證明醫院一方的過錯,從而進一步確定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是推定過錯原則。該條款所確定的推定包括了過錯行爲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過錯行爲推定是指在醫院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爲沒有違法違規行爲和主觀過失的情況下,就認定爲醫院的醫療行爲存在過錯;而因果關係推定的則是:即在侵權行爲和損害結果之間,只要有“如無該行爲,即不會發生此結果”的某種程度的可能性,即可認爲有因果關係。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關係和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問題上,患者已經無須再對這兩個關鍵問題進行證明,而是由醫院方證明自己無過錯後,如果醫院證明不了,就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由法官推定爲醫院有過錯或醫療過錯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該舉證責任的確定也進一步確認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爲過錯推定原則,從而也推進了司法公正。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人歸責原則有幾種,一般都是適用於不同的醫療事故來進行使用,但是這幾種原則都是爲了可以更好的處理雙方的糾紛問題,所以,不管是醫院還是患者本人在發生了糾紛之後一定要懂得利用法律來解決事情,千萬不要用暴力來處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