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成立的構成要件

(一)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二)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爲。
(三)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且該人身損害應當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損害程度。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爲與人身損害後果必須有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成立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