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步驟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賠償步驟是什麼?

醫療事故賠償步驟是什麼?

第一步,鑑定醫療事故。

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鑑定報告。

第三步,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第四步,計算賠償總額。計算公式爲:賠償總額=總額×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第五步,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二、有關醫療事故賠償的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醫療事故賠償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醫療事故造成受害人的危害後果來進行賠償處理的,所以在賠償之前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鑑定處理的,具體的鑑定結構應當由具備醫學鑑定資質的單位或者部門來根據實際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