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醫療糾紛賠償的法律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醫療糾紛在最近幾年被炒得十分火熱,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醫療糾紛涉及到的雙方主體是患者和醫療機構,這種主體的特殊性,會讓大家不自覺的偏向於患者,很多人想了解海南醫療糾紛賠償的法律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海南醫療糾紛賠償的法律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的規定,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准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癒後,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醫療費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的美容費”,僅作參考。

2、“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1)以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爲原發病醫療費用;(2)以處方藥品和治療項目判斷。凡用於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藥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爲原發病醫療費用。但上述原則也不完全盡然,如以時間判斷爲例,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爲原發病醫療費用,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反之卻不必然,因爲醫療事故發生後,往往兩種醫療費用會同時交混發生,即在治療因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的同時,也在治療患者的原發疾病,特別是當患者的原發病爲重危疾病、而醫療事故只給患者造成較輕傷害(如四級醫療事故)時,單純以時間來劃分,將醫療事故發生後的所有醫療費用視爲非原發病醫療費用,顯然有失公平。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界定,必要時可透過司法鑑定部門單純就醫療費用予以鑑定。

3、關於續醫問題。由於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可能在醫療事故解決階段全部治癒,故條例對繼續治療費(亦稱續醫費、預期醫療費、二期醫療費)規定爲:“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首先,透過分析該立法用語可理解爲,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即結案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因爲續醫費是指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者未來治療的費用,由於患者的體質、病情差異和各醫院等級、技術水平、收費標準的不同,無法確定續醫費數額,任何醫療機構或鑑定部門的估算都是不準確的,必然會損害醫患一方的利益。故條例規定續醫費的主張是在“結案後”;其次,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鑑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爲依據;其三,繼續治療費按照基本醫療費用計算支付。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基本醫療的具體範圍和項目,按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衛生部法制與監督司、衛生部醫政司組織編寫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百問》中解釋:“1998年國務院做出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展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地確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範圍和標準等,基本醫療費用的範圍和標準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但是,由於該條款操作起來較爲複雜,加之法院系統對該規定本有牴觸情緒(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唐德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學博士楊永清編寫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第379頁“基本醫療費用問題”一節),筆者擔心今後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可能會對患者的繼續治療費問題採取“實報實銷”的處理方式,甚至“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見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一)款)。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爲兩種。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爲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徵點的以起徵點爲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於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到單獨作爲認定依據,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工商戶、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此外,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以合理賠償。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援。

3、誤工日期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鑑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後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鑑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後不再賠償誤工費。

首先小編需要跟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海南的醫療糾紛的賠償問題跟全國的醫療糾紛賠償項目是一樣的,地方性的規定也要符合國家總體規定的。其次,賠償項目也是包括醫療方面的費用,還有就是誤工的費用以及傷殘補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