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官司多長時間是怎樣的

一、打醫療糾紛官司的訴訟技巧

醫療糾紛官司多長時間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爭議很大。我們認爲,醫療糾紛是指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在醫患之間的,因患者對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不滿意,與醫方發生的爭執。其特點是:

1、存在於診療過程中。醫療糾紛必須是針對診療護理所產生的不良後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醫患糾紛不屬於醫療糾紛。

2、主體是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是產生於醫患之間的糾紛,其他人不能成爲醫療糾紛的主體。

3、客體爲患者的人身權,主要是:命權或健康權。我們可以把醫療糾紛作如圖的分類:醫療糾紛當中有醫療事故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所謂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所謂醫療服務合同,是指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建立的具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當然,就醫療服務合同來說,有其特殊之處,在特殊情況下,診療護理行爲的產生不是依合同爲依據的,而是基於緊急避險和無因管理,其性質與一般意義上的合同關係有明顯的區別。醫療差錯是指因診療護理過失,使病員病情加重,受到一般損傷和病苦的事故。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特徵是一致的,惟一的不同是損害後果程度上的差異。至於到底是否是醫療事故,還需要透過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根據醫療事故的不同級別,對有關責任者可以依據相應法律、法規追究其不同的責任。對於重大的醫療責任事故,要追究責任者的刑事責任。我國1997年《刑法》中特別加入了一條新的罪名,即醫療事故罪。需要說明的是,雖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只是就醫療事故如何處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如果當事人以侵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因此,對醫療糾紛要根據糾紛的性質,選擇適當的方式和手段來告訴,從而準確、及時地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

二、糾紛的性質是什麼

醫療糾紛案件在告訴前,一定要搞清糾紛的性質到底是什麼,這個問題不搞清,就會造成訟累,既浪費了人力、物力和財力,也給自己心理上和精神上造成更大的傷害。

如果是合同糾紛,即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就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打合同官司,但一般不能同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不屬於合同糾紛,則必須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確定是否是醫療事故以及相應的等級,然後到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或將被依法駁回起訴。這起案子的法律援助律師認爲是合同糾紛,"因爲,當時醫院決定給孟某做鑑定了,實際上形成的是一個要約和承諾。如果說醫院做不出完全準確的結論來的話,也應該明確地告訴她準確率是多少。但醫院的結論很確定。所以,我們認爲醫院對這個事是有責任的"。而法院認爲"此案是在診斷過程中引發的糾紛,所以,這個案件不是合同糾紛,而是醫療糾紛"。結果法院駁回起訴,並要求原告做醫療鑑定。因此,搞清糾紛的性質是非常重要的。

當然,筆者並不認爲法院的這一判決是正確的。因爲,如果按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處理醫療糾紛必須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病員及其親屬如果對醫療鑑定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但若向法院起訴,法院則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只有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爲醫療事故,當事人纔有權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如此一來,就形成了事實上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預先"裁決"。這顯然是極不公平的。

三、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期間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這種保護又是有期限的,這一期限在法律上叫訴訟時效。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使權利人到法院打官司也打不贏了,勝訴權消滅了,但訴權和實體權利還存在。也即起訴的權利還存在,你願意告,法院就應該受理;實體權利還存在是說訴訟時效期間過了,但侵害人侵害生命健康權的事實以及應付的賠償義務還存在,侵害人自願賠付,受害人仍然有權收取。因此,受害人一定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第一百三十七條又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那麼,從1994年8月4日齊女死亡時算起,到齊某起訴時即1996年8月6日,其間已經歷時2年。從表面上看,似乎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其實,此案並沒有過訴訟時效期間,因此,告訴是沒有問題的。

確定了要求責任者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就具體訴訟請求進行研究了。一般來說,死者的家屬除了可以提出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支付醫療費、住院費、陪護費、誤工費、營養費、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外,還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責任者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此案在當時由於《民法通則》本身規定的侷限性(只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現在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不再無法可依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並不完全明確法律上所規定的訴訟時效的真正意義,只是從表面時間上來看訴訟時效超過沒有,這是不行的,也是很危險的。如果權利人相信了這樣的說法,就有可能真的造成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發生,從而喪失了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找律師進行諮詢訴訟時效到底超過了沒有,有沒有法律上所說的中斷事由發生。同時,也可以及時採取一些其他方法(如上述)來補救。總之,不努力到最後,就不能輕言"已敗"。現實中發生很多的所謂的被打敗,往往不是他人把你打敗了,而是你自己把自己打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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