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的賠償怎樣計算?

醫療費的賠償,是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收據,結合病例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醫療費的賠償怎樣計算?

對醫療費一般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一、審查醫療費是否爲治療交通事故所受損傷的費用。

與損傷無關的醫療費如治療另外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屬於賠償範圍。

二、審查醫療費的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三、對醫療費的具體費用進行審查。具體項目如下:

(一)治療醫院,除了特殊情況外,一般是所在地的醫院,轉外地醫院治療應確有必要,需經當地醫治醫院同意,未經同意而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應賠償。

(二)醫療費必須是治療外傷或損害所引起的疾病的開支,治療與外傷無關的醫療費,不能予以賠償。

(三)當事人在經治醫院以外的醫療、藥品單位購買的藥品,必須確有必要,應經過經治醫院批准,私自購買不是治療必需的藥品,原則上不應賠償。

(四)對住院費的賠償應明確,住院只限於傷重或需住院確定傷情和手術治療的情況,對於可以在門診治癒的傷情應嚴格掌握,對住高檔次的病房應按一般病房費用計算。

(五)檢查診斷費和輔助檢查費審查的重點是重複檢查和高額檢查。

(六)必要的治療費是指對創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進行處理所需的費用,對該費用的審查一般掌握在一般性處理範圍。

(七)後續治療費是指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者未來治療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