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賠償承擔比例怎麼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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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賠償承擔比例怎麼確定的

醫療糾紛是由醫療事故造成的民事糾紛,主要是醫院在治療患者過程中因爲某種原因導致患者受到不應受的損害,醫療糾紛在進行解決時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責任比例作爲賠償標準的依據,醫療糾紛賠償承擔比例的劃分是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在符合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責任劃分進行相應的賠償。

一、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比例怎麼確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爲,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二、醫療事故賠償金怎麼計算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地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助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賠償承擔比例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責任劃分承擔賠償,在賠償金額計算過程中對於賠償項目也有規定,只有符合規定的賠償項目才能算在賠償中並進行相關計算,只有醫療糾紛賠償責任劃分清楚了才能進行賠償,否則就沒有賠償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