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訴訟中質證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糾紛的訴訟中質證是怎麼規定的?

一、醫療糾紛的訴訟中質證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規定,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醫療糾紛的訴訟中質證是怎麼規定的? 第2張

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條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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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規定,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爲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

第五十二條規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