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哪些?

一、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以是否存在過錯作爲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責任範圍的唯一構成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體現。如前所述,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包括四項:侵權行爲、損害後果、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侵權人主觀過錯。多數醫療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屬於這一類。

二、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醫療事故責任原則中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侵權行爲發生後,受害人只須證明自己的損害後果與侵權人有關係,不需要證明侵權人有無過錯,而侵權人必須證明其行爲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法律上即推定其有過錯。

我們可以根據2002年4月1正式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

這是我國把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適用到醫療領域的侵權行爲,只要患者提出侵權事實和理由,醫療機構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爲沒有過錯,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這種負擔舉證責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學上稱作“舉證責任倒置”。

三、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公平責任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條法律規定實際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定義,即在損害事實發生後,如果相關當事人都沒有過錯的,法院要以公平原則作爲衡量的價值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給受害人合理公平的司法救濟。

實踐中,對於不存在診療過失但確有損害結果醫療糾紛,如麻醉意外,手術併發症,藥品不良反應等,法院通常會採用公平責任原則。

四、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包括嚴格責任原則

我們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採用嚴格責任原則的直接規定,當事人違約後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不能成爲其抗辯事由。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推出的醫療事故責任的這些原則,就是可以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何護着醫院的合法權益,在一起事故中,不僅是醫院的過錯,也有可能是因爲病人的原因,因此,在發生事故之後,一定要很好的劃分雙方責任,才能更好的化解雙方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