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醫療事故糾紛未交醫藥費怎麼處理

一、由於醫療事故糾紛未交醫藥費怎麼處理?

由於醫療事故糾紛未交醫藥費怎麼處理

患者在進行醫療的過程中發生了醫療事故,未交的醫藥費還是需要進行繳納,但在後續的追責可以要求其賠償相關的醫療費。

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如屬於醫療事故,再進行人身傷殘等級鑑定,按傷殘等級計算賠償金額。因醫療事故導致傷殘的,因賠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殘疾賠償金計算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不同,表現在:計算標準不同,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年限不同,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亦不同,表現在:計算標準不同,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六十週歲以上的計算年限不同,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因死亡而主張的項目。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患者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月總額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的同殘疾賠償金計算。

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有上限限制,一般醫療損害賠償中則沒有個限制。

二、醫療事故糾紛過錯推定原則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

過錯推定是指倘若受害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系由行爲人所爲,然行爲人卻無法證明自己對損害不存在過錯,則在法律上當推定其有過錯,且因此承擔相關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乃是一種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中間責任形式,因其將過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侵害人,從而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故與一般的過錯責任相比,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具有合理的,即倘若醫療機構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辯理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推定爲有過錯,這一規則原則的確定與舉證責任倒置是相適應的。

1、現行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1)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據此,醫療機構存在上述情況,即可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認爲,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對侵權責任的認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的過錯推定,即醫療行爲致使病患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故推定醫療機構對此存在過錯,病患無須對醫療機構負有過錯擔負舉證責任,但應允許醫療機構透過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以獲得免責。

2、過錯推定原則下醫方過失是其承擔責任的主要因素

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醫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性因素是其所存在的過失,即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能證明其醫療行爲與損害事實是沒有因果關係的,就可以獲得免責。因此,對醫方的“過失”要做深刻地理解。

在民事責任領域,目前我國民法學界主流觀點認爲,過失是承擔責任的核心問題。而所謂過失是行爲人對於某種損害結果的發生,本當預見且能夠預見,然而卻沒有預見,從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任何一個具有真實意思表示能力的獨立的民事主體,都要爲依據自己獨立意志所做出的行爲承擔相應而生的法律後果,對於因自己主觀狀態上的疏忽或懈怠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法律責任。

醫療事故糾紛過錯推定原則有如果在醫療事故當中醫療機構沒有充分的理由來判斷自身在醫療過錯中沒有過錯,則會被判定爲需要承擔本次醫療事故的相關過錯。同時如果沒有保證患者的知情權,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