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衛生部處理辦法

一、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衛生部處理辦法有哪些?

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衛生部處理辦法

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衛生部處理辦法爲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相關的調解。

具備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管轄權的部門爲當地人民政府所受理的相關衛生行政部門。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爭議處理申請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

(二)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衛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三)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第一,是對患方申請人的認定,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申請人資格;第二,對醫療機構申請人的認定,如果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應當出具醫療機構法定代表簽發的申請書和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以確認其是否爲合法醫療機構;

(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後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五)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二、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時如何封存病歷

1.正常封存程序

醫患雙方都可以要求封存病歷。任何一方要求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對方共同實施病歷封存。

封存病歷應當醫患雙方有權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複印客觀病歷,籤封病歷原件或者複印件。並註明病案患者姓名、病案號、封存件爲原件或複印件、封存的病歷頁數,並雙方騎跨封條簽字或蓋章。

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複製件的保管。

開啓封存病歷應當在籤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2.病歷未完成的封存

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後,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若封存的是病歷複印件,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若封存的是原件,醫方應當另頁繼續書寫病歷。

3.病歷封存的時限問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啓封。”因此,根據本條意旨,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即患方向醫方(一般應當爲醫療糾紛處理部門或者院辦)提出醫療過錯質疑時,醫方應當組織醫患雙方共同封存病歷,而無論該時間是否節假日或者工作時段。

4.醫方不配合封存病歷的

醫方拒絕封存病歷的,患方可聯繫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協助封存病歷。

患方能夠證明醫方拒絕或者不合理拖延封存病歷,對病歷真實性存疑的,醫方應當證明病歷的真實性,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時,可以透過與醫療機構進行協商或者申請,進行封存病歷。如果病歷還未完成的話,醫師應該先進行完成病歷,之後在對病歷進行封存。醫院在進行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時,都會對有關的病歷進行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