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怎麼處理

1、和解: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2、調解:可以透過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3、訴訟: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醫療過錯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醫療事故怎麼處理